欢迎访问温州商学院招生网!
Call us now:0577-86698888
招生政策
温州商学院2021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2-2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温州商学院

学校代码:部委码13637,浙江代码0126

办学性质:民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

邮政编码:325035

第三条    温州商学院是目前浙南地区唯一一所商科类本科院校。学校以国际化为办学特色,构建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工学、文学、艺术学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着力打造一所高水平的国际化商学院。

第四条    高职提前招生录取入学的考生与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入学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校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学制、学费标准

第五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2021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安排计划200名(其中面向普高招生考生180名,面向单独考试招生考生20名),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如下:

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

考生类别

学制

学费

(元/学年)

国际金融

20

普高招生

三年

35000

工商企业管理

20

普高招生

商务英语

20

普高招生

网络新闻与传播

30

普高招生

电子商务

30

普高招生

会计

30

普高招生

10

单独考试招生(财会类)

计算机应用技术

30

普高招生

10

单独考试招生(计算机类)

合计

200




第四章       报名与成绩计算

第六条    报名条件

1.  面向浙江省生源,符合当年浙江省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统考的相关职业技能成绩,并已办理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普高招生或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纪、违法的处分记录、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七条    报名方法

报名遵循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采用“网络报名、在线审核”的方式进行。

1.  网络报名:报名遵循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符合我校高职提前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3月9日-4月8日期间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www.zjzs.net)或通过温州商学院招生网(zsw.wzbc.edu.cn)进入“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网络报名,每位考生填报1个专业志愿(报名成功后,专业志愿不得更改)。

2.  资格审核:网络报名期间,学校对考生的报名信息进行在线资格审核,根据资格审核结果确定参加学校综合测试名单。

3.  提交材料:所有报名考生须于4月8日前登录我校招生网提交考生承诺书(具体操作详见招生网公告)。

4.  报考费用:考生通过资格审核后,须缴纳报名考试费14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考试报名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资格(具体缴纳方式和要求详见招生网公告)。

第五章       综合测试

第八条    综合测试程序

1.  综合测试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总分值为100分。

2.  普高招生考生报考各专业均为面试。

3.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报考各专业均为文化课(语文、数学)笔试。

4.  学校根据普高招生考生学考折算成绩、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职业技能考试操作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各招生专业1:12的比例(同分带入)确定参加综合测试资格的考生,所有获得综合测试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综合测试环节,未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资格。

5.  综合测试时间:4月24-25日

第九条    综合测试环节考察范围及方式详见《温州商学院2021年高职提前招生综合测试说明》

第十条    综合成绩计算

1.  普高招生考生: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含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10门课程)、学校综合测试成绩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满分折算为100分)+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A等计20分,B等计15分,C等计10分,D等计5分,E等不计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以上各环节成绩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小数点后3位。

注: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中相关科目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相关成绩信息为准。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成绩,须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否则我校不予认可,并计为0分。往届生学考成绩P等计0分。

2.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综合成绩由职业技能考试操作成绩、学校综合测试成绩组成。综合成绩按“职业技能考试操作成绩(满分折算为100分)+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形成。以上各环节成绩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小数点后3位。

注: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根据取得的职业技能考试操作成绩计分,以“服务平台”提供的成绩为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学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学校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名单。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照学校综合测试成绩、学业水平折算成绩、语文学考折算成绩、数学学考折算成绩、英语学考折算成绩进行排序。若仍相同,则优先排序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高者;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次按照学校综合测试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操作成绩进行排序。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采用双向互动选择。

1.  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根据录取规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到低先确定“拟录取”名单;再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为“备录”名单。考生录取情况分“拟录取”、“备录”和“未录取”状态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若专业实际报考人数未达专业计划数110%,该专业按实际报考人数的90%(小数点四舍五入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不再设置备录考生。

2.  考生选定录取学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状态后方可登陆平台进行录取选择。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3.  办理录取手续。

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手续。

已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未被录取的则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正常录取。

第十六条      允许学生进校后参照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的相关要求申请转专业,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明文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不予注册学籍,已注册的,取消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  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  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教计〔2018〕22号)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多种奖学金,金额高,获奖面广。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7-86689055。录取结果将通过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商学院招生网(http://zs.wzbc.edu.cn)公布。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学校网址:http://www.wzbc.edu.cn

微信公众号:zswucc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